于是2013年6月雙方另簽協議,將王A50萬元中的25萬投入到公司,作為公司的股權,也就構成了三人各8%的公司股權。2016年11月,王A與黃D簽訂《股權轉讓協議》,黃D將公司22%的股權轉讓給王A。公司一直未將王A的股權及變更情況向工商機關辦理登記。在訴訟過程中,股東陳B、劉C提出,黃D向股東以外的第三人王A轉讓股權時,未經陳B、劉C的同意,且要求行使有優先購買權,要求確認王A、黃D的股份轉讓行為無效。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而黃D向王A轉讓股權時,并未有征得其他股東同意,也未經公司開會表決,導致其他股東無法行使優先購買權,所以王A和黃D的股份轉讓合同無效。
現如今,經濟發展愈加繁華,新企之秀愈加多樣,隨之而來的問題,也愈加的多;
例如,擁有了股權,卻不能轉讓?現在,小編就介紹一個典型的股權轉讓精品案例。
2013年初,王A將50萬元借給深圳一家燃料物資股份公司(陳B、劉C兩人持股各12%,黃D持股76%)的兩位股東陳B、劉C,后一直償還借款。
于是2013年6月雙方另簽協議,將王A50萬元中的25萬投入到公司,作為公司的股權,也就構成了三人各8%的公司股權。
另外的25萬元,由陳B、劉C兩人從每年的公司分紅中,各提取50%償還給王A,但不計利息。
2014年9月,王A參加股東大會,行使股東權利,表決任命新董事長,并在大會決議上簽名;
2016年11月,王A與黃D簽訂《股權轉讓協議》,黃D將公司22%的股權轉讓給王A。但是,公司一直未將王A的股權及變更情況向工商機關辦理登記。
2017年4月,王A具狀訴至人民法院,請求公司履行向工商機關辦理股東變更登記的法定義務。
在訴訟過程中,股東陳B、劉C提出,黃D向股東以外的第三人王A轉讓股權時,未經陳B、劉C的同意,且要求行使有優先購買權,要求確認王A、黃D的股份轉讓行為無效。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而黃D向王A轉讓股權時,并未有征得其他股東同意,也未經公司開會表決,導致其他股東無法行使優先購買權,所以王A和黃D的股份轉讓合同無效。
王A請求公司向工商機關辦理股東變更登記沒有依據,所以駁回了王A的訴訟請求。
日益頻繁的經濟往來,使得公司股權的變動也呈現復雜繁瑣化,因此,對股權關系的準確把握,對化解矛盾、解決紛爭,保持公司的穩定運行具有重要的作用。
如果股權沒有明確好,布局的不好,則會出現以下九種危害:
哥們變仇人!同床異夢、同室操戈!養大兒子叫別人爹!
失去融資能力!再好的項目也沒有前途!影響上市大計!
工作效率低下!后進能人沒有股權進不來!失去合作機會!
搞好股權,明確股權,才能讓自己的利益不受侵犯,讓公司更好的發展!像上述案例提到的,擁有股權,就有了知情權、優先認購權、訴訟權等,這都是擁有股權的好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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