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者是假冒兩種以上注冊商標,非法經營額在3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2萬元以上的。所謂的情節特別嚴重,是指非法經營數額在25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15萬元以上的,或者是假冒兩種以上注冊商標,非法經營額在15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數額較大的,除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商標法》第67條規定:“未經商標注冊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構成犯罪的,除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構成犯罪的,除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構成犯罪的,除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住。”
《刑法》規定了三種與侵犯商標專用權相關的犯罪行為。
第一,假冒注冊商標罪,是指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所謂的“情節嚴重”,根據相關解釋,指非法經營數額在5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或者是假冒兩種以上注冊商標,非法經營額在3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2萬元以上的。
所謂的“情節特別嚴重”,是指非法經營數額在25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15萬元以上的,或者是假冒兩種以上注冊商標,非法經營額在15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第二,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數額較大的,除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第三,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正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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