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冊條件之3,發起人制定公司章程,并經創立大會通過。公司章程雖然由發起人制訂,但以募集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必須召開由認股人組成的創立大會,并經創立大會決議通過。廣州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冊條件之4,發起人符合法定的資格,達到法定的人數。發起人的資格是指發起人依法取得的創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資格。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但發起人中須有過半數的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須達到法定的人數,應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的發起人。廣州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冊條件之5,發起人認繳和向社會公開募集的股本達到法定的最低限額。
隨著創業的熱潮越來越高,廣州公司注冊的數量每年都在暴增。其中,不少創業者會選擇注冊廣州股份有限公司。但是廣州股份有限公司注冊不是那么容易的,是有一定的條件限制的。今天,小編就來淺析一下廣州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冊條件,希望能夠幫到有需要的朋友。
廣州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冊條件之1: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
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就是你擁有生產場所的使用權在一年以上。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就是你做一項投資所需要的一切物資.
例如:你的生產場所,原材料,技術裝備,人力資源和信息等。例如你是一家置業公司,你租賃(或擁有)一間房屋,年限在1年以上,那么它就是你的固定生產經營場所,至于你要把他歸于會計的哪個科目做預算或估算,這是按照會計規則的要求。你要有市場,要有資源,要有客源,要有相關的人才,要配置的桌椅、辦公用品,要提供的稅務登記等等,都屬于你的生產經營的條件。
廣州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冊條件之2: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名稱是股份有限公司作為法人必須具備的條件。公司名稱必須符合企業名稱登記管理的有關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稱還應標明“股份有限公司”字樣。
股份有限公司必須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對公司實行內部管理和對外代表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組織機構是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股東大會作出決議;董事會是執行公司股東大會決議的執行機構;監事會是公司的監督機構,依法對董事、經理和公司的活動實行監督;經理是由董事會聘任,主持公司的日常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廣州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冊條件之3:發起人制定公司章程,并經創立大會通過。
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是股份有限公司重要的文件,其中規定了公司最重要的事項,它不僅是設立公司的基礎,也是公司及其股東的行為準則。因此,公司章程雖然由發起人制訂,但以募集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必須召開由認股人組成的創立大會,并經創立大會決議通過。
廣州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冊條件之4:發起人符合法定的資格,達到法定的人數。
發起人的資格是指發起人依法取得的創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資格。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但發起人中須有過半數的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須達到法定的人數,應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的發起人。國有企業改建為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可以少于5人,但應當采取募集設立方式。規定發起人的最低限額,是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國際慣例。如果發起人的最低限額沒有規定,一則發起人太少難以履行發起人的義務,二則防止少數發起人損害其他股東的合法權益。對發起人的最高限額則無規定的必要。
廣州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冊條件之5:發起人認繳和向社會公開募集的股本達到法定的最低限額。
股份有限公司須具備基本的責任能力,為保護債權人的利益,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須要達到法定資本額。我國股份有限公司的資本最低限額不得低于500萬元人民幣。對有特定要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需要高于上述最低限額的,由法律、行政法規另行規定。
發起人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發起人以貨幣出資時,應當繳付現金。發起人以貨幣以外的其他財產權出資時,必須進行評估作價,核實財產,并折合為股份,且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將財產權同發起人轉歸公司所有。
廣州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冊條件之6:股份發行、籌辦事項符合法律規定。
股份發行、籌辦事項符合法律規定,是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所必須遵循的原則。
股份的發行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在設立時為了籌集公司資本,出售和募集股份的法律行為。這里講的股份的發行是設立發行,是設立公司的過程中,為了組建股份有限公司,籌集組建公司所需資本而發行股份的行為。設立階段的發行分為發起設立發行和募集設立發行兩種。發起設立發行即所有股份均由發起人認購,不得向社會公開招募。招募設立發行即發起人只認購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會公開招募。
股份有限公司的資本劃分為股份,每一股的金額相等。公司的股份采限股票的形式。股份的發行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且必須同股同權、同股同利。同次發行的股份、每股的發行條件、發行價格應當相同。
以發起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以書面認足公司章程規定及發行的股份后,應即繳納全部股款。
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三十五,其余份應當向社會公開募集。發起人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時,必須依法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準,并公告招股說明書,制作認股書,由依法批準設立的證券經營機構承銷,簽訂承銷協議,同銀行簽訂代收股款協議,由銀行代收和保存股款,向認股人出具收款單據。
招股說明書應載明下列事項:(1)發起人認購的股份數;(2)每股的票面金額和發行價格;(3)無記名股票的發行總數;(4)認股人的權利、義務;(5)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募足時認股人可以撤回所認股份的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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