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司法》第16條的規定,公司對外提供擔保首先應當判斷債務人的身份,債務人是公司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決議。《公司法》第16條規定的公司對外提供擔保必須經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決議的規定屬于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第一種情況直接違反了該規定,一般直接認定無效。故《公司法》中的善意相對人是指,債權人對公司對外提供擔保是否進行股東會決議進行過形式審查,但確不知道股東會違法的情形。若出現上述第一種情況,即,根本就沒有經過股東會決議,公司對外提供擔保對債權人沒有效力。
公司對外提供擔保的基本程序
根據《公司法》第16條的規定,公司對外提供擔保首先應當判斷債務人的身份,債務人是公司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決議。需要注意的是,上述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是不能參加股東會相關事項的表決的,該表決事項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債務人是其他人的,則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可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也就是說章程規定由哪個部門決議就由哪個部門決議,若公司章程沒有相關規定的,一般而言公司的董事會和股東會都可以決議。
股東會決議瑕疵的效力
這里會出現三種情況,第一種情況是公司對外擔保根本就沒有經過股東會決議;第二種情況是雖經過股東會決議,但股東會決議的內容違反法律或行政法規;第三種情況是經過股東會決議,但股東會決議的召集程序、表決方式內容違反法律或行政法規,或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
《公司法》第16條規定的公司對外提供擔保必須經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決議的規定屬于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第一種情況直接違反了該規定,一般直接認定無效。第二種情況和第三種情況分別屬于《公司法》第22條規定中認定的無效和可撤銷的情形。
公司對外擔保的決議被確認無效或撤銷后,公司對外提供擔保對債權人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四)》第6條規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被人民法院判決確認無效或者撤銷的,公司依據該決議與善意相對人形成的民事法律關系不受影響?!鄙鲜鲆幎ㄖ械纳埔庀鄬θ司褪莻鶛嗳?,若主債務的債權人是“善意”的,則即使公司決議被確認無效或撤銷,公司仍需對外提供擔保責任。
這一規定有點類似于物權法中的善意取得制度?!段餀喾ń忉屢弧返?5條規定:“受讓人受讓不動產或者動產時,不知道轉讓人無處分權,且無重大過失的,應當認定受讓人為善意。”從上述法規可以推得出所謂善意相對人是指已經對是否有處分權進行過形式審查(無重大過錯),但確不知道無處分權(不知道轉讓人無處分權)的情形。
故《公司法》中的善意相對人是指,債權人對公司對外提供擔保是否進行股東會決議進行過形式審查,但確不知道股東會違法的情形。
因此,若出現上述第一種情況,即:根本就沒有經過股東會決議,公司對外提供擔保對債權人沒有效力。若出現上述第二種或第三種情況,只要債權人對公司相關股東會決議進行過形式審查,公司與債權人之間的擔保關系將不受影響。
本文所附案例:公司股東會決議瑕疵,債權人未盡形式審查義務,公司對債權人的擔保沒有效力。
附:程A訴某公司等民間借貸糾紛案
案情簡介:
2011年6月14日,程A為出借人(甲方)、潘B為借款人(乙方)、康C、石D為擔保人(丙方)簽訂《借款擔保協議》一份,約定潘B向程A借款2,000萬元,借款期限自2011年6月31日至2012年6月12日止,借款利率為月利率3.5%??礐、石D對協議中借款本金及利息,及程A為實現債權的訴訟費用、律師費用等因違約產生的一切法律責任及費用承擔保證責任。
協議簽訂后,程A分別于2011年6月14日、17日通過工商銀行、建設銀行將2000萬元以出具現金本票、銀行轉賬方式交付潘B。借款到期后,潘B未還清借款,康C、石D亦未履行擔保責任。2012年11月30日,程A向康C、石D發出《關于要求承擔借款擔保人責任的催款函》,康C簽收確認。2013年2月20日,程A至潘B的辦公地點,提交事先準備的《提供擔保協議書》,將陳E作為乙方、后又當場手寫添加某公司,要求陳E、某公司對潘B的上述借款進行擔保,陳E在《提供擔保協議書》上簽名,潘B授意公司財務在《提供擔保協議書》加蓋某公司印章,并當場將《提供擔保協議書》交給程A。
某公司為股份有限公司,潘B、陳E為公司股東。另查,潘B曾陸續歸還程A款項,截至2013年9月18日,其共計還款1001.26萬元。因催討欠款無著,程A曾于2014年10月向原審法院提起訴訟。潘B因刑事犯罪,現于XX監獄服刑。原審審理中,應陳E與某公司申請,法院委托司法鑒定科學技術研究所XX鑒定中心(以下簡稱“XX中心”)對《提供擔保協議書》上“陳E”、“潘B”簽名是否為陳E、潘B所簽,某公司的印章是否工商登記備案的公司印章進行鑒定。2015年12月31日司鑒中心出具X鑒中心(20XX)技鑒字第XXX號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一)檢材1《提供擔保協議書》上需檢的“某公司”印文與樣本印文是同一印章蓋印……(二)根據現有材料,無法判斷檢材2《提供擔保協議書》上需檢的“陳E”簽名與陳E樣本簽名是否同一人所寫。(三)檢材1、檢材3和檢材上需檢的“潘B”簽名與潘B樣本簽名是同一人所寫。某公司支付鑒定費67500元。
裁判原文節選:
法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程A為支持其訴訟請求提供的《借款擔保協議》、銀行轉賬憑證、《關于要求承擔借款擔保人責任的催款函》等證據,對其與潘B間的借貸關系以及其與康C、石D之間的保證合同關系依法予以確認。至于程A提供的《提供擔保協議書》關于陳E、某公司的擔保責任,雖然根據鑒定意見無法判斷《提供擔保協議書》“陳E”簽名與陳E樣本簽名是否同一人所寫,然鑒定意見分析說明載明:檢材“陳E”簽名與陳E樣本簽名在書寫水平和整體風貌上有符合表現,樣本簽名為慢寫模式,檢材簽名為連筆塊寫模式,可比性差;結合潘B陳述,曾要求陳E在包含有《提供擔保協議書》等公司文件上簽名,陳E亦認可2013年2月20日程A提交《提供擔保協議書》時,其在場,當日其簽署過公司文件,故可以推定《提供擔保協議書》上“陳E”簽名由陳E所簽有高度蓋然性,陳E對上述借款應承擔保證責任。
《公司法》規定公司為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且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程A當場在《提供擔保協議書》手寫添加某公司作為擔保人,由潘B加蓋公司印章后當場返還,而某公司非潘B、陳E兩人股東,某公司的保證責任須由某公司除潘B外的其他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方發生法律效力,程A未提供證據證明某公司現場召集除潘B、陳E外的其他股東立即對擔保事宜做出決議,且某公司否認公司曾召集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并同意對潘B的上述借款承擔保證責任,故程A要求某公司對潘B的上述借款承擔保證責任的訴訟請求,不符合法律規定,難以支持。程A出借給潘B2000萬元,截至2013年9月18日,潘B陸續歸還1001.26萬元,根據規定,借款利息包括違約金等的標準不應超過年利率24%,程A以此為標準,結合潘B的具體還款情況計算至2013年9月18日潘B尚欠其1626萬元本息并無不當。判決:
一、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潘B歸還程A借款1626萬元;并以1626萬元為基數,按年利率24%支付程A自2013年9月19日起至實際支付止的逾期利息;
二、康C、石D、陳E對判決第一條主文確定的潘B的還款責任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三、程A的其它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 上海鑫勵企業管理有限公司 版權所有備案號:滬ICP備17051098號-4 網站地圖 推薦專題
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浦東南路1085號華申大廈1603室 1202室
免費電話:17717867637 徐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