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又稱商標侵權行為,是指一切損害他人注冊商標權益的行為。這就是通常所說的假冒注冊商標行為,是擅自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標,不考慮混淆因素,是新《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的商標侵權行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當前經濟形勢下知識產權審判服務大局若干問題的意見》早就提出,未經商標注冊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除構成正當合理使用的情形外,認定侵權行為時不需要考慮混淆因素。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行為,是指采用零售、批發、內部銷售等方式,出售偽造或者擅自制造的他人注冊商標標識。
哪些行為構成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一)?
所謂“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又稱商標侵權行為,是指一切損害他人注冊商標權益的行為。構成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需要四個要件:一是客觀性,即客觀上存在損害他人注冊商標權益的事實;二是違法性,即行為人的行為違反了法律規定,合法行為不構成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三是過錯性,即行為人在實施違法行為時,主觀上具有故意或者過失的過錯;四是關聯性,即損害事實與違法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損害事實是由違法行為造成的。一個行為,同時具備以上四個要件,即構成商標侵權行為。
根據新《商標法》第五十七條、《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五條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2〕32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印制管理辦法》第十三條,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包括以下情形:
(一)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這就是通常所說的“假冒注冊商標”行為,是擅自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標(“兩同”使用),不考慮混淆因素,是新《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的商標侵權行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當前經濟形勢下知識產權審判服務大局若干問題的意見》(法發〔2009〕23號)早就提出:未經商標注冊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除構成正當合理使用的情形外,認定侵權行為時不需要考慮混淆因素。
(二)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此類情形,以易導致混淆為侵權要件,是新《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的商標侵權行為。
(三)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志作為商品名稱或者商品裝潢使用,誤導公眾的。對此類情形,《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六條明確規定其《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的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
(四)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這是新《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的商標侵權行為,通常發生在流通環節,是一種較為常見的商標侵權行為,認定侵權行為時無需考慮銷售者主觀上是否故意或明知(但在處罰上需考慮主觀因素)。在現實生活中,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有的是生產者自行銷售,有的要通過他人進行銷售。
(五)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這是新《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四項規定的商標侵權行為。這里的“偽造”,是指沒有經過他人同意或者許可,依照他人注冊商標的圖樣及物質實體,制作出與他人注冊商標標識相同的商標標識。“擅自制造”,主要是指未經他人同意或許可,在商標印制合同約定的印數之外,又私自加印商標標識的行為。這里的“偽造”與“擅自制造”,其共同點是都是未經商標注冊人許可的行為,其區別在于前者商標標識本身是假的,而后者商標標識本身是真的。“偽造”與“擅自制造”的客體是他人的注冊商標標識,“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與他人的注冊商標標識物質實體應當是相同的,而不僅僅是商標圖文相同。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行為,是指采用零售、批發、內部銷售等方式,出售偽造或者擅自制造的他人注冊商標標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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